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621號
TCDM,108,附民,621,202002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   告 王麗容


      文翔東
      陳正奇
      杜娟 
      李建明
      牟露露
      吳沛鴻

      吳懷東

      黃海麗

      曾雙 

      任佳佳

      陸芳芳
      倪棒業

      汪彬 

      胡毅 
共   同  張式斌
○○○○○     號
被   告 林威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