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原 告 王麗容 文翔東 陳正奇 杜娟 李建明 牟露露 吳沛鴻 吳懷東 黃海麗 曾雙 任佳佳 陸芳芳 倪棒業 汪彬 胡毅 共 同 張式斌○○○○○ 號被 告 林威佑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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