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36號
TCDM,108,附民,23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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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謝尚崴


被   告 何建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296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俞思名丁苑嬋
分,因被告俞思名丁苑嬋之刑案部分均未到案,是以原告對被
俞思名丁苑嬋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等
到案後,由本院依法另為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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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