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謝尚崴
被 告 何建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296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俞思名及丁苑嬋部
分,因被告俞思名及丁苑嬋之刑案部分均未到案,是以原告對被
告俞思名及丁苑嬋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等
到案後,由本院依法另為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