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鎮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號、第32885號、第32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檢察官係認本件與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1號案件,具有 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於民國108年12月1 9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6日中檢 達巨108偵30650字第1089133115號函及蓋在其上之本院收案 章在卷可稽,惟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1號案件,已於108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2月13日宣判,此有該案 件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足見本件追加起訴之時間,係在本 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1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之後,而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0650號
108年度偵字第32885號
108年度偵字第32886號
被 告 郭鎮泓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2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066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21號審理中之案件(靖股),為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鎮泓於民國108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身分不詳綽號「 錢櫃」、「皇冠」、「杜國松」及其他身分不詳至少3人以 上成員共組之詐欺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郭鎮泓所 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前另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19777號案件提起公訴,非本案追加起訴事實之列),擔 任領取贓款之車手。嗣郭鎮泓加入後,即另行起意,與該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 該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一所載時間,以附表一所載方式詐欺 楊育誠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載之 人頭帳戶後(人頭帳戶申登人所涉犯行,另由警方偵辦中) ,「錢櫃」及「皇冠」等人即指示郭鎮泓於附表二所載時、 地,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出面提領楊育誠等遭騙匯入之贓 款,並將領得之贓款交予集團指派之人(郭鎮泓所涉詐欺陳 頤珊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案經: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 北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郭鎮泓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附表一所載各人頭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提領 贓款明細表及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員警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轉帳、匯款單。(四)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 嫌已堪認定。
二、論罪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又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屬想像 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1萬68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