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勝吉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27590 、28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勝吉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均不得 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代價,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予朱晃輝、張萬杰、蘇子富(販賣之時間、地 點、毒品數量、代價均詳如附表編號1 至5 )。嗣經警循線 發現被告持有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用以聯絡 販賣毒品情事,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上 開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並於108 年9 月24日15時30分許 ,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持 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小包(合計毛重23.41 公克,純質 淨重合計18.36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小包( 合計毛重14.66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3.6201 公克,所涉施 用毒品部分另行偵辦) 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 萬4 千元, 並扣得被告持有使用之行動電話2 支( 廠牌:MELROSE 、門 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廠牌:SUGAR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戴勝吉業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死亡,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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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購毒者及其│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犯罪手法及聯絡方│販賣毒品種類│
│ │持用行動電│ │ │式 │、數量及代價│
│ │話門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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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晃輝 │108 年 6 月 │臺中市大雅區│朱晃輝以左列行動│交付第一級毒│
│ │0000000000│4 日 17 時 │福科路附近統│電話聯絡被告戴勝│品海洛因 1 │
│ │ │20 分許 │一超商 │吉所持用之門號 │包,嗣於同日│
│ │ │ │ │0000000000 號行 │19 時 50 分 │
│ │ │ │ │動電話約定交易之│許在同左地點│
│ │ │ │ │時間、地點 │向朱晃輝收取│
│ │ │ │ │ │代價現金 │
│ │ │ │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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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晃輝 │108 年 6 月 │臺中市大雅區│朱晃輝以左列行動│交付第一級毒│
│ │0000000000│11 日 19 時 │福科路附近統│電話聯絡被告戴勝│品海洛因 1 │
│ │ │許 │一超商 │吉所持用之門號 │包,當場收取│
│ │ │ │ │0000000000 號行 │現金 5000 元│
│ │ │ │ │動電話約定交易之│ │
│ │ │ │ │時間、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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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萬杰 │108 年 7 月 │臺中市大雅區│張萬杰以左列行動│交付第一級毒│
│ │0000000000│22 日 10 時 │中山路 223 │電話聯絡被告戴勝│品海洛因 1 │
│ │ │許 │巷 69 號被告│吉所持用之門號 │包,當場收取│
│ │ │ │戴勝吉住處 │0000000000 號行 │現金 3000 元│
│ │ │ │ │動電話約定交易之│ │
│ │ │ │ │時間、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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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蘇子富 │108 年 7 月 │臺中市霧峰區│蘇子富以左列行動│交付第一級海│
│ │0000000000│24 日 17 時 │北豐路 236 │電話聯絡被告戴勝│洛因 1 包, │
│ │ │許 │巷 8 弄 15 │吉所持用之門號 │代價為 2000 │
│ │ │ │號 │0000000000 號行 │元,雙方同意│
│ │ │ │ │動電話約定交易之│以蘇子富以牛│
│ │ │ │ │時間、地點 │樟菇萃取液 2│
│ │ │ │ │ │罐折抵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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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蘇子富 │108 年 8 月 │臺中市霧峰區│蘇子富以左列行動│交付第一級海│
│ │0000000000│19 日 21 時 │北豐路 236 │電話聯絡被告戴勝│洛因 1 包, │
│ │ │許 │巷 8 弄 15 │吉所持用之門號 │代價為 2000 │
│ │ │ │號 │0000000000 號行 │元,被告戴勝│
│ │ │ │ │動電話約定交易之│吉同意蘇子富│
│ │ │ │ │時間、地點 │賒欠,尚未收│
│ │ │ │ │ │取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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