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680號
TCDM,108,訴,2680,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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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裘雯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裘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裘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第6項、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判決刑度非輕, 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於民國10 8年11月15日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查:
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係 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矢 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 遂之行為,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均屬重大,被告預期將因其 行為而受重刑之裁判,基於人性趨利避害之本能,本有逃避 刑罰而逃亡之高度可能,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傳喚 證人高志成,然證人高志成尚未經交互詰問,則被告既涉犯 重罪,其勾串證人可能性亦隨之大幅提高,從而,被告具備 為規避刑罰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高度動機,足認上 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被告雖 願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金額具保,然衡量被告所涉罪刑 嚴峻,所提出金額不足確保其日後全程參與程序,以及後續 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衡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及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應自109年2月15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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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