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47號
TCDM,108,訴,1747,2020022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功業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指定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功業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 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逃亡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 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7月 29日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第2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查: 被告涉犯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有 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否認有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結夥三人以 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被告預期將因其行為而受重刑 之裁判,基於人性趨利避害之本能,有為逃避刑罰而逃亡之 高度可能,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 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是原羈押原因仍存 。再衡量被告所涉罪刑嚴峻、犯罪參與情節、國家刑事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尚屬適當、必 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應自109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