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3665號),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
日所為 108年度聲字第5271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內關於「罰金12元」部分,均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5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內「罰 金12元」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 5萬 元」,又本件係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 執行之刑,故關於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之記載,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