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禹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禹泓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 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 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 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 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道○○ ○○○○○號」客運站,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 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桃園企業』李小 姐」之人,再以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而容任該人與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 林禹泓知悉該詐欺集團有以3人以上共同犯之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情形)使用其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 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林禹泓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孫 勝男等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編 號1 至13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至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 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內,而向孫勝男等人詐 欺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金額。嗣因孫勝男等人發覺受騙 ,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 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 力。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 ),被告林禹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 第114 頁),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就 上開事證之證據能力,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2年4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 ○○○道○○○○○○○號」客運站,將其所有之上開中華 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桃園企業』李 小姐」之人,再以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透過網路廣告尋找貸 款代辦業者,因為要委託對方向銀行辦理貸款,才會將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對方云云(見本院卷第105 頁)。二、經查:
(一)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帳戶 確係被告所申辦開立,被告於102年4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 臺中市○○○○道○○○○○○○號」客運站,將其上開帳 戶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桃園企業』李小姐」 之人,再以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供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6頁、108年度偵緝字第496號 卷第9 至11頁),並有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2年9月13日 中沙鹿字第1020000107號函及所附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 影本、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臺中郵局102年9月13日中管字第 1021802032號函及所附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基本 資料影本及歷史交易清單(見102 年度核退字第909號卷第9 至15頁)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被害人孫勝男 等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以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 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 銀行沙鹿分行等帳戶之事實,亦據證人即附表編號1 至13所 示之被害人孫勝男等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述綦詳(見警卷第11 至15頁、第33至37頁、第69至71頁、第103至105頁、第 125 至127頁、第155至157頁、第175至179頁、第213至215頁、 第243至247頁、第283至285頁、第319至321頁、第247至351 頁、第381至382頁),復有【被害人孫勝男部分】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 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見警卷第17至31頁)、【被害人李依靜部分】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電子郵件影本(見警卷第39至59頁、第65至67頁)、【被 害人黃鐙寬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奇摩拍賣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 料、中華郵政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見警卷第77至101頁) 、【被害人巫佳錫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 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 107至109頁、第115至123頁)、【被害人朱先建部分】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奇摩拍賣網頁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警卷第 129 至131 頁、第137至153頁)、【被害人楊智皓部分】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59至169頁)、【被害人賴銘章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85至193頁、第 199至211頁)、【被害人廖尉均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玉山銀行 存簿內頁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21至241頁) 、【被害人高瑞彬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網路AT M 交易明細、奇摩拍賣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警卷第 253至281頁)、【被害人魯伯龍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及 交易結果通知、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警卷第293至315頁) 、【被害人林育慧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阿蓮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警卷第329至339頁、 第343至345頁)、【被害人張品蓁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南屯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奇摩拍賣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警卷第357至379 頁)、【被害人林禹彣部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 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露天拍賣網頁列印 資料、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383至397頁 、第401 頁),足證被告所申辦開立之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 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帳戶確係供詐欺集團用以 作為向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被害人孫勝男等人詐騙款項之 用無訛。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告對於其提供上開中華郵 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係供以申辦貸款使用一節,並未提出相關之貸款 廣告及申請資料等以供本院調查以實其說,則被告是否確係 因申辦貸款而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非無疑。 又目前社會融通資金之便利,被告若有資金需求,得求諸於 銀行貸款、現金卡等正常管道取得資金,當無透過不詳之代
辦業者申請貸款之理;且金融業者於貸款申請後,為確保將 來核貸之款項能收回,均須經過相當之徵信程序,如申貸人 之身分證明、信用紀錄、帳戶交易紀錄、有無其他動產、不 動產等財產之財力證明。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 稱:我當時想要貸款1、2萬元,我曾自己向銀行申辦貸款, 因為我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所以沒有申請成功,我委託對方 代辦貸款時,只有提供帳戶資料,沒有提供其他財力或工作 證明;我不知道貸款方式和提供存摺、金融卡的用途為何, 對方只跟我說會幫我跟銀行問看看,試看看能不能貸款,我 想說帳戶沒有錢,所以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頁、 第187至188頁),是被告明知應無可能僅需提供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而未提供身分、工作證明、財力證明或其 他足供擔保債權之情況下,即可取得銀行核貸;況被告除提 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外,另以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 且依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所示,被告於102年4月26日寄交上開帳戶 存摺、提款卡時,其帳戶餘額分別為2 元、21元等情,此有 前開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核退字第909號卷 第12、15頁),顯見該帳戶實無任何作為被告財力證明之價 值,則被告對於其交付系爭帳戶之際,已可預見對方取得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之目的係供作提款使用,而與貸款之債信 審核完全無關,然被告未予追問,反而輕率寄出前開銀行帳 戶資料,被告所辯顯然悖離常理,自難輕信。再者,詐欺集 團以他人帳戶供作款項出入之人頭帳戶,必定會先取得帳戶 申請人之同意,否則若帳戶申請人辦理掛失止付,被害人所 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而帳戶申請人反可輕易藉由 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詐欺集 團成員精心策劃詐騙之成果將因存簿來源取得之不可靠性, 無法順利領得詐欺款項,而導致心血功虧一簣,詐欺集團當 無甘冒此風險之理,參以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被害人孫 勝男等人受詐欺而匯款至被告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 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帳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提領 該帳戶內之款項,倘非被告配合提供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予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該帳戶應無於瞬間即遭人以 提款卡、密碼資料進行提款使用,足見該詐欺集團向被害人 詐欺時,已有把握該帳戶不會遭帳戶所有人即被告申請掛失 止付,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在在與常理有重大違背,顯不足 採。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按今日 一般人至銀行或郵局開設帳戶並非難事,如非供犯罪之非法 使用,衡情自無置自己名義帳戶不用,而取得他人帳戶使用 之必要。又衡諸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 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 該金融帳戶,而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 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 用途再行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且存摺、提款卡等有關個 人財產之物品,其本身並無任何交易之價值,且倘若淪落不 明人士手中,更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 是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客觀上足可預見其目 的,係欲以該金融帳戶供作犯罪出入之帳戶或其他不法目的 ,否則應無隱匿自己名義帳戶而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必 要。且邇來利用電話或網路刊登廣告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 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 經媒體廣為披載,此應為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所易於意 會者,凡對社會動態尚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而被告 於102年4月間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且非與社會隔絕而無常 識之人,依其智識能力與社會生活經驗,對於現今犯罪集團 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等資料,做為詐騙 等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一節應有所悉,則被告對於帳戶提供 他人使用,將可能為他人從事不法,應有預見,是被告具備 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應可認定。而被告有此不確定 故意,仍將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 分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犯罪之用,其雖並未參與上開犯 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 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亦可 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將上 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連同密碼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雖使 該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
被害人孫勝男等人施以詐術,致使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 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內,用以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 行,惟如前述,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供 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上開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 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以1 次提供上開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臺中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詐欺犯行,同時幫 助不詳詐欺正犯向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被害人孫勝男等人 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⑴前未有犯罪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 ⑵其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帳戶供不法犯罪集 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 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等求償上之困 難,行為實屬不該;⑶否認本案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業與 被害人賴銘章、孫勝男、朱先建、廖尉均調解成立之犯罪後 態度;⑷被害人孫勝男等遭詐欺之金額;⑸自述具高工夜校 學歷、業工、無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不生犯 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戶 │ 匯款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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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孫勝男│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臺中商業銀│8260元 │
│ │ │於102年4月27日晚│下午1時許 │行沙鹿分行│ │
│ │ │間8 時前某時許,│ │帳號044201│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259089號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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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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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依靜│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中華郵政沙│6800元 │
│ │ │於102年4月28日晚│晚間8 時24分│鹿鹿寮郵局│ │
│ │ │間6 時前某時許,│許 │帳號014144│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00000000號│ │
│ │ │腦設備登入 YAHOO│ │帳戶 │ │
│ │ │奇摩拍賣網站後,│ │ │ │
│ │ │刊登出售「GD演唱│ │ │ │
│ │ │會門票」之不實訊│ │ │ │
│ │ │息,致李依靜瀏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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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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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鐙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7日│臺中商業銀│1萬3500元 │
│ │ │於102年4月27日晚│晚間11時26分│行沙鹿分行│ │
│ │ │間9時1分前某時許│許 │帳號044201│ │
│ │ │,在不詳處所,以│ │259089號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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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息,致黃鐙寬瀏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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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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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巫佳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7日│臺中商業銀│1萬1000元 │
│ │ │於102年4月27日晚│晚間9 時18分│行沙鹿分行│ │
│ │ │間8 時57分前某時│許 │帳號044201│ │
│ │ │許,在不詳處所,│ │259089號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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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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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朱先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中華郵政沙│1萬3000元 │
│ │ │於102年4月28日前│晚間6 時40分│鹿鹿寮郵局│ │
│ │ │某時許,在不詳處│許 │帳號014144│ │
│ │ │所,以電腦設備登│ │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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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先建瀏覽前揭訊│ │ │ │
│ │ │息後陷於錯誤,而│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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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楊智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臺中商業銀│1萬5000元 │
│ │ │於102年4月28日凌│凌晨0 時37分│行沙鹿分行│ │
│ │ │晨0 時前某時許,│許 │帳號044201│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259089號帳│ │
│ │ │腦設備登入 YAHOO│ │戶 │ │
│ │ │奇摩拍賣網站後,│ │ │ │
│ │ │刊登出售「奇美55│ │ │ │
│ │ │吋液晶電視」之不│ │ │ │
│ │ │實訊息,致楊智皓│ │ │ │
│ │ │瀏覽前揭訊息後陷│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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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賴銘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7日│臺中商業銀│2萬9000元 │
│ │ │於102年4月27日下│晚間7 時49分│行沙鹿分行│ │
│ │ │午3時1 分前某時 │許 │帳號044201│ │
│ │ │許,在不詳處所,│ │259089號帳│ │
│ │ │以電腦設備登入YA│ │戶 │ │
│ │ │HOO 奇摩拍賣網站│ │ │ │
│ │ │後,刊登出售「Ca│ │ │ │
│ │ │non 單眼相機、鏡│ │ │ │
│ │ │頭」之不實訊息,│ │ │ │
│ │ │致賴銘章瀏覽前揭│ │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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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廖尉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中華郵政沙│7500元 │
│ │ │於102年4月26日晚│晚間6 時37分│鹿鹿寮郵局│ │
│ │ │間7時前某時許, │許 │帳號014144│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00000000號│ │
│ │ │腦設備登入 YAHOO│ │帳戶 │ │
│ │ │奇摩拍賣網站後,│ │ │ │
│ │ │刊登出售「BOA 演│ │ │ │
│ │ │唱會門票」之不實│ │ │ │
│ │ │訊息,致廖尉均瀏│ │ │ │
│ │ │覽前揭訊息後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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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瑞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臺中商業銀│1萬2500元 │
│ │ │於102年4月27日晚│凌晨0時9分許│行沙鹿分行│ │
│ │ │間11時50分前某時│(起訴書誤載│帳號044201│ │
│ │ │許,在不詳處所,│為102年4月27│259089號帳│ │
│ │ │以電腦設備登入YA│日晚間11時52│戶 │ │
│ │ │HOO奇摩拍賣網站 │分許) │ │ │
│ │ │後,刊登出售「全│ │ │ │
│ │ │新 Samsung N7100│ │ │ │
│ │ │Galaxy Note2 32 │ │ │ │
│ │ │GB白色含早鳥禮+│ │ │ │
│ │ │行動電源」之不實│ │ │ │
│ │ │訊息,致高瑞彬瀏│ │ │ │
│ │ │覽前揭訊息後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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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魯伯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中華郵政沙│1萬元 │
│ │ │於102年4月28日晚│晚間9 時51分│鹿鹿寮郵局│ │
│ │ │間9 時前某時許,│許 │帳號014144│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00000000號│ │
│ │ │腦設備登入 YAHOO│ │帳戶 │ │
│ │ │奇摩拍賣網站後,│ │ │ │
│ │ │刊登出售「OSIM u│ │ │ │
│ │ │phoria OS318優足│ │ │ │
│ │ │樂腿部按摩機」之│ │ │ │
│ │ │不實訊息,致魯伯│ │ │ │
│ │ │龍瀏覽前揭訊息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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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育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中華郵政沙│1萬7000元 │
│ │ │於102年4月28日晚│晚間9 時46分│鹿鹿寮郵局│ │
│ │ │間9 時前某時許,│許 │帳號014144│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00000000號│ │
│ │ │腦設備登入 YAHOO│ │帳戶 │ │
│ │ │奇摩拍賣網站後,│ │ │ │
│ │ │刊登出售「現貨~│ │ │ │
│ │ │~(新包裝)桂格│ │ │ │
│ │ │藻精蛋白成長奶粉│ │ │ │
│ │ │3號1.5KG」之不實│ │ │ │
│ │ │訊息,致林育慧瀏│ │ │ │
│ │ │覽前揭訊息後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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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品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臺中商業銀│3600元 │
│ │ │於102年4月27日前│凌晨0 時49分│行沙鹿分行│ │
│ │ │某時許,在不詳處│許(起訴書誤│帳號044201│ │
│ │ │所,以電腦設備登│載為凌晨0 時│259089號帳│ │
│ │ │入YAHOO 奇摩拍賣│40分) │戶 │ │
│ │ │網站後,刊登出售│ │ │ │
│ │ │「寶兒演唱會門票│ │ │ │
│ │ │」之不實訊息,致│ │ │ │
│ │ │張品蓁瀏覽前揭訊│ │ │ │
│ │ │息後陷於錯誤,而│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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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禹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4月28日│臺中商業銀│5660元 │
│ │ │於102年4月28日中│下午12時33分│行沙鹿分行│ │
│ │ │午12時前某時許,│許 │帳號044201│ │
│ │ │在不詳處所,以電│ │259089號帳│ │
│ │ │腦設備登入露天拍│ │戶 │ │
│ │ │賣網站後,刊登出│ │ │ │
│ │ │售「日立RD-200FN│ │ │ │
│ │ │除濕機」之不實訊│ │ │ │
│ │ │息,致林禹彣瀏覽│ │ │ │
│ │ │前揭訊息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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