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92號
TCDM,108,交附民,192,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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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潘春吉 
      潘鄭碧金
      潘俊宏 
      潘俊昇 
      潘淑芬 
      潘思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蘇尹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60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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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