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陳飛皇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江冠瑩被 告 陳月嬌訴訟代理人 陳啟安被 告 陳文湶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被 告 陳瑞旺訴訟代理人 陳勝賢被 告 陳獻堂兼訴訟代理人 陳獻平被 告 陳宗傑 陳宗泰 陳宗豪 陳宗俊 陳彩環 陳金春 黃啟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萬全被 告 陳發祥 陳發展 陳重剛 陳國雄 陳飛琴 陳亞洲 陳愛麗絲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盛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美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莉即陳宗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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