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1號
CYDV,104,訴,281,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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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陳飛皇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江冠瑩
被   告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陳啟安
被   告 陳文湶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陳瑞旺
訴訟代理人 陳勝賢
被   告 陳獻堂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獻平
被   告 陳宗傑
      陳宗泰
      陳宗豪
      陳宗俊
      陳彩環
      陳金春
      黃啟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萬全
被   告 陳發祥
      陳發展
      陳重剛
      陳國雄
      陳飛琴
      陳亞洲
      陳愛麗絲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盛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美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莉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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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