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961號
TCDM,107,訴,1961,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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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覺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羅美蘭


      王雅萍


      賴淑娟


      陳慧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李鑫連





      徐煥哲(原名徐忠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覺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羅美蘭犯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雅萍犯如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淑娟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編號三至四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編號三至四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慧珍犯如附表一、二、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鑫連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煥哲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世覺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4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賴淑娟前於102年間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65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 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104年9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鑫連前 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 確定,於102年4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徐煥哲①前於102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簡字 第1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3年間因公共危 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桃交簡字第42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前揭②、③案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 字第47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前揭① 案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4年2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 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4年4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二、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均明知其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或 無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 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而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 名義借予他人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 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受陳慧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吳志恆」之成年男子等人之 邀,由陳世覺羅美蘭蔡宗成(拘提中)先後擔任三合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合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街0號4樓之1)之登記負責人(陳世覺任期自103年2月6日 起至104年10月18日止;羅美蘭任期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 104年12月14日止;蔡宗成任期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今); 羅美蘭王雅萍陳芊諭(通緝到案,另為審理)則先後擔 任加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齡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街0號4樓之2)之登記負責人(羅美蘭任期自103年2月24 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王雅萍任期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 105年4月26日止,上述期間並未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陳芊 諭任期自105年4月27日起至今);羅美蘭王雅萍先後擔任 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齡健康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街0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羅美蘭任期自104 年4月8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王雅萍任期自104年12月21 日起至今);陳慧珍係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 等3家公司(下稱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世 覺、羅美蘭王雅萍等5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陳慧珍賴淑娟李鑫連、徐 煥哲等人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狀況,據 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三合公司部分:
陳慧珍陳世覺羅美蘭蔡宗成(另行審結)、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7人,明知三合公司未實際銷貨與如附表



一所示之濟安事業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竟與「吳志恆」 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意聯絡,於104年9月起至105年7月間止,推由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以三合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9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億2,700萬3,851元、稅 額合計1,635萬198元,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 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 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635萬198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加齡公司部分:
陳慧珍羅美蘭陳芊諭(另行審結)、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6人,明知加齡公司未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之 斯曼妮毛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營業人,竟與「吳志恆 」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起至105年10月間止,推由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以加齡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共78紙,銷售額合計1億1,222萬2,850元、稅額合計561萬 1,144元,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 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以此不正 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561萬1,14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加齡健康公司部分:
陳慧珍羅美蘭王雅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6人 ,明知加齡健康公司未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俊錡國際 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竟與「吳志恆」共同基於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 104年11月起至105年8月間止,推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加 齡健康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4紙 ,銷售額合計5,048萬2,780元、稅額合計252萬4,173元,交 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三 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 業稅合計252萬4,17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 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 條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規定至明。查本判決後述所採各項審判外陳述證 據,被告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賴淑娟陳慧珍、李鑫 連、徐煥哲及其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期日明示同意作為本案 證據(本院卷第237頁),且公訴人、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 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上開證據,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 聲明異議,再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等瑕疵存在,且證據力亦未明顯偏低,資為證據,並 無不當,爰肯認具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 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世覺羅美蘭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均矢口 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被告陳世覺辯稱:伊沒有虛開發票,伊 只有掛人頭負責人云云;被告陳世覺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 告陳世覺只是三合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並沒有實際參與三合 公司的運作;被告陳世覺之所以擔任三合公司的掛名負責人 ,是因為被告陳世覺跟被告陳慧珍有乾姐弟相稱,他們並不 是互不認識的陌生人,而且是交情非常的深厚,因此被告陳 世覺相信情同姐弟的被告陳慧珍,不會濫用被告陳世覺掛名 負責人的名義去做非法交易,當然被告陳世覺在相信被告陳 慧珍的情況下,同意擔任三合公司的負責人,這並不違反常 理,確實被告陳世覺是成年人,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可能 預見的範圍是公司可能會欠稅、公司可能會倒閉,所以最多 最多公司負責人可能要應付政府給予的賦稅,即積欠課稅的 部分的繳稅義務,甚至是公司倒閉後債主討債的部分,這部 分是掛名公司負責人主要上會預見、認知的,這才是符合常 軌,被告陳世覺掛名公司負責人,本身也有正當工作,何須 去配合幫助他人逃漏稅;商業會計法的第1款要明知,要直



接故意而非間接故意,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間接故 意的話,並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這個案件裡面,被 告陳世覺從來沒有參與三合公司的經營,被告陳世覺對於發 票的部分,不知道到底公司運作是否不實的事項而記入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云云;被告羅美蘭辯稱:伊都不知道,發票 不是伊開的,伊知道被告陳慧珍有拿文件給伊簽名,伊比較 有印象的是加齡健康公司確實有做公司負責人,其餘2間公 司沒有印象云云;被告陳慧珍辯稱:伊在104年11、12月左 右因為公司營運不好,伊已經請會計師康健良辦歇業,後續 發生的事情伊不清楚,在104年11、12月前,三合公司、加 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都是伊在做實際負責人沒錯,起訴書 所載三合公司104年9月、10月,加齡公司104年9、10月、加 齡健康公司104年11、12月交易對象伊沒什麼印象,應該要 看單據才會清楚,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都是 做醫美相關的產品云云;被告李鑫連固坦承上開公司負責人 變更部分由伊送件,再由被告賴淑娟至國稅局領用之統一發 票交給伊,再交給被告徐煥哲,被告徐煥哲再交給「吳志恆 」之事實,然辯稱:被委託仲介方面伊承認,至於發票方面 伊就沒有開立了云云;被告徐煥哲固坦承被告賴淑娟至國稅 局領之統一發票交給被告李鑫連,被告李鑫連再交給伊,伊 再交給「吳志恆」之事實,然辯稱:發票不是伊開的,被告 李鑫連叫伊簽伊就簽,整個公司的行業怎麼樣伊根本不清楚 ,公司在哪裡伊也不知道,他只是叫伊簽名伊就簽名,講真 的伊只知道這點是伊的錯,伊沒有搞清楚資料的含意是怎樣 ,伊都不知道就簽名,伊只是沒有看那個資料的含意是什麼 就簽名了云云;被告徐煥哲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按照商業會 計法71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主觀上要明知道對於所填載 或登載的內容要為不實的事項,才會構成本件的構成要件, 起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須要有 幫助他人逃漏稅的幫助故意,然如剛剛被告徐煥哲所述,被 告徐煥哲只是受被告李鑫連的指示,被告李鑫連介紹他一個 走路工的工作,被告徐煥哲並沒有參與到三合公司實際開立 發票的行為,況且被告徐煥哲也與三合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都不相認識,且就如證人即被告陳慧珍所述,像 加齡公司所開立的發票,所交給的也都是被告李鑫連,被告 徐煥哲並沒有參與,所以被告徐煥哲根本不知道三合等公司 所開立的發票為不實,被告徐煥哲其實是不符合商業會計法 中主觀的要件,還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的幫助故 意云云。被告王雅萍坦承其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為加齡健



康公司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賴淑娟坦承辦理上開公司負 責人變更及領用統一發票之事實。惟查:
(一)被告陳世覺羅美蘭蔡宗成先後擔任三合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被告陳世覺任期自103年2月6日起至104年10月18日止; 被告羅美蘭任期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12月14日止;被 告蔡宗成任期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今;被告羅美蘭、王雅 萍及陳芊諭先後擔任加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羅美蘭任 期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被告王雅萍任期 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4月26日止;被告陳芊諭任期自 105年4月27日起至今;被告羅美蘭王雅萍先後擔任加齡健 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羅美蘭任期自104年4月8日起至 104年12月20日止;被告王雅萍任期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今 ,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等情,為被告陳世覺王雅萍所坦承,並有加齡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4份(他 7829號卷三第1至4頁)、加齡公司設立登記表卷三第7至32 頁)、三合公司設立登記表(他7829號卷三第33至79頁)、 加齡健康公司設立登記表(他7829號卷三第80至113頁)附 卷在憑。又上開被告王雅萍認罪如附表三之犯罪事實、被告 賴淑娟認罪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 三編號三至四之犯罪事實,以及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 健康公司分別開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經附 表一、二、三、所示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稅額等情, 此有證人高盛隆張俊錡郭耀宗曾銘鐘、林明正、沈宏 毅、林貫世利威德巫玉琴周林臻林峻名、溫璿、曾 瑞彥之證述可稽(國稅局卷二第1454頁、第951頁、第988至 990頁、第1061至1063頁、第1074至1075頁、第1118頁,他 7829號卷一第220至231頁、第67頁正反面,他7829號卷二第 8至17頁反面、第173至182頁,他7829號卷三第190至191頁 ),並有三合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加齡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加齡 健康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三合公 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三合公司進項來源明細、三合公 司銷項去路明細、三合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三合公 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三合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明細表、三合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104年10月、12月,105年2月、4月、6月、8月)、查詢統 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加齡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加 齡公司進項來源明細、加齡公司銷項去路明細、加齡公司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加齡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 表、加齡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加齡公司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4年10月、12月,105年2月 、4月、6月、8月、10月)、加齡健康公司申報書(按年度 )查詢、加齡健康公司進項來源明細、加齡健康公司銷項去 路明細、加齡健康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加齡健康公 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加齡健康公司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4年12月,105年2月、4月、6月、 8月)、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三合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三合 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三合公司設立登 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康健良提出之領取發票簽 收記錄、三合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進項來源)、三合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加齡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加齡公司中區國稅局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加齡健康公司 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加齡健康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路)(國稅局卷一第1至4頁、第8至16頁、第18至133 頁、第227至第339頁、第425至426頁、第469至483頁)、加 齡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加齡公司營業人設立(變 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加齡公司設立登 記表、變更登記表等資料、加齡公司建立統一發票管制檔、 加齡公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營業人 委託代理人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賴淑娟領取)、加 齡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加齡健康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加齡 健康公司變更登記表、加齡健康公司建立統一發票管制檔( 國稅局卷二第751至第837頁、第1163至1254頁、第1260頁) 、加齡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加齡公司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編製)(他7829號卷一第52至53頁)、加齡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書影本4份、加齡公司設立登記表、三合公司設立 登記表、加齡健康登記表(他7829號卷三第1至4頁、第7至 11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5月14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1081007324號函及所附統一發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 年10月2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1012890號函及所附「三合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委任代理領取統 一發票購票證委任書、申請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等資料 (本院卷二第23頁、第37至43頁、第45至79頁、第81至83頁 、第103頁、第105至114頁)在卷足憑,上情均堪認定。從 而被告王雅萍賴淑娟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
(二)被告陳世覺羅美蘭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雖以前詞置 辯。然查:
1.證人吳佳芸於偵查中證稱:「(任職期間為何?)104年10 月底、11月初左右」、「(你任職期間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 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就是我剛剛說的陳汝依也就是陳慧 珍」等語(他7829號卷二第9頁正反面);又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妳是否任職過在南屯區大正街6號4樓的三合公司 ?)對」、「(三合公司的董事長是何人?)陳董事長,我 有點忘記名字」、「(可否指出是在庭上的哪一位?)(證 人當庭指被告陳慧珍)」、「(在三合公司時,被告陳慧珍 都如何自稱她自己?)我們都叫她陳董,我記得有另外一個 名字,但是已經太久,所以我已經忘記了」、「(是否叫陳 汝依?)對」、「(妳回答「我於103年3月5日受僱於三合 健康公司,於104年11月中離職」,是否如此?)對」、「 (妳在任職三合公司期間,有無誰要求妳開立假發票?)有 」、「(可否指出是哪一位?)但是董事長說是她的乾哥哥 還是誰,也是姓陳,是一個年紀稍長的男生,我們也是叫他 陳董」、「(陳岳鴻嗎?)對」、「(是董事長陳汝依即陳 慧珍,跟一個叫陳岳鴻的叫妳開假發票?)應該是說,董事 長跟我們說之後陳岳鴻會常常到我們辦公室,有需要協助的 地方就幫他忙」、「(妳講協助跟假發票是不同的事情,所 謂的協助有無很明白指出是假發票?)沒有」、「(那妳怎 麼知道是假發票?)陳岳鴻是有一次拿了一疊,好像是廠商 跟銷售的名單給我們,他說這些是需要開發票,我拿給我們 櫃檯看,櫃檯說可是我們沒有這些品項,這會不會是在開假 發票」、「(妳如何回答陳岳鴻?)我跟陳岳鴻說我們需要 請示一下」、「(後來妳有請示誰?)後來我們有請示陳汝 依」、「(陳汝依如何回答妳?)我不知道那時公司是否有 什麼營運狀況,陳汝依說是這是必要的程序什麼的,後來我 們覺得不太對勁,就一起離職」、「(所以那時妳就發現, 有可能公司要妳開假發票的事情?)對」、「(大概在何時 妳遇到陳岳鴻拿一疊單據要請你們開假發票?)我剛剛看我 離職是11月中,所以應該是11月初的時候」、「(剛剛妳回 答妳是103年3月份開始任職,一直到104年11月,在103年3



月到後期104年11月時,這中間沒有人要妳開過假發票?) 沒有」、「(也就是妳從103年3月份任職,一直到妳離職, 這中間妳都沒有看過陳世覺?)我只有聽過陳世覺的名字」 、「(妳在哪裡聽過陳世覺的名字?)譬如要去勞健保跑郵 局的時候會有負責人蓋章,就這樣而已,就只有看過那個名 字,但我沒有看過這個人」、「(陳世覺就是負責人?)對 」、「(陳世覺的印章都放在何處?)在王小玲那邊」、「 (所以妳任職期間都沒有看過陳世覺?)沒有」、「(妳剛 剛說有一天陳岳鴻拿了一些公司銷售的單據?)是他手寫的 」、「(手寫的單據叫妳開發票,妳說因為這些品項都是公 司沒有銷售的品項,所以妳就沒有開?)是我拿給我們櫃檯 看,櫃檯他說我們沒有這些也沒辦法KEY,他這樣跟我說」 、「(當時的櫃檯承辦人是誰?)就是劉瑋琛」、「(劉瑋 琛說沒有辦法KEY?)對,劉瑋琛說因為沒有這些品項,是 不是在開假發票,所以劉瑋琛也拒絕」、「(妳剛剛所說要 求開發票的情形,你們有無回報公司主管說,這個情形跟法 律規定不太符合?)有」、「(妳有跟陳汝依討論這個情形 ?)我有問過一次」、「(陳汝依跟妳回應說,如果妳覺得 有疑慮的話妳就不要繼續做,是否如此?)我是跟我的直屬 主管講過這件事,後來我才去找董事長討論這件事」、「( 請提示證人吳佳芸偵訊筆錄第5頁,妳回答「大約在104年10 月底陳岳鴻有拿一疊公司名稱要我跟劉瑋琛開立發票,劉瑋 琛看完後有跟我說,這些公司跟我們公司沒有往來,可能是 開假發票,我們有跟陳慧珍反應,陳慧珍有告訴我們這是公 司必要的程序,當時我不是很瞭解陳慧珍在說什麼,所以我 跟劉瑋琛就一起辭職,我並沒有開立陳岳鴻要我們開立之發 票」,這段過程是否屬實?提示並告以要旨)對」、「(陳 岳鴻拿的那個發票,是三合公司根本沒有往來的公司的名稱 ?)對」、「宏隆科技公司有無跟三合公司往來?)沒有」 、「(妳是否知道陳岳鴻是宏隆科技公司的負責人?)知道 」、「(陳岳鴻自稱他是什麼樣的身分?)他只有說他是「 陳董」,那時陳汝依跟我們說是她的乾哥哥還是什麼,反正 感覺好像是親戚」等語(本院卷第196至211頁)。 2.證人康健良於偵查中證稱:「(陳慧珍表示跟你說要更換負 責人後他們就沒有開過發票,為何你的陳述是申報的發票是 去公司櫃臺收取?)我一開始就是跟陳慧珍接洽,而且都約 在他們的醫美診所收發票,他們除了三間公司外還有一家醫 美診所,到105年6月為止我們都是到醫美診所收發票,我都 是跟陳慧珍聯絡,確定都是跟她本人收記帳費的」、「(陳 慧珍有無跟你表示過要變更三家公司負責人?)有,他有這



樣講過」、「(他表示過,那你如何處理?)應該是有幫他 做變更」、「(變更負責人的人如何找到?)都是陳慧珍提 供的」、「(蔡宗成王雅萍陳芊諭等人是何人找來擔任 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我不認識他們。我對應 的對象就是陳慧珍,這些負責人應該是陳慧珍提供的,我要 是有相關資料都是去醫美診所那邊拿的,至於如何變更負責 人,是不是透過我們事務所去變更負責人我要回去查」、「 (提示國稅局移送卷宗卷一P287,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購票證領用書變更登記換發是由余德和去領?)我請他幫 忙的」等語(他7829號卷一第175至176頁);又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你從事什麼工作?)記帳業」、「(你是仲益 記帳的負責人?)是」、「(辦理公司負責人登記的部分, 都是陳慧珍交給你的?)北部那邊,後來好像有一位陳岳鴻 說他要遷到北部,如果有資料的話,提供給他們去辦變更」 、「(你是跟陳岳鴻先認識,才認識陳慧珍?)對」、「( 變更的這些負責人去申請營業登記人的時候,你有無帶他們 去臨櫃辦理?)如果是我們辦的話,我們會請小姐去辦理」 、「(登記負責人要不要去臨櫃填寫表格跟確認?)要去國 稅局簽名」、「(所以登記負責人都要出示證件,由你們小 姐陪同,之後到國稅局去登記?)大部分,有的是這樣,有 的是自己去簽名」、「(所以這些登記負責人,都知道在相 關帳冊及領取發票的部分要負責任?)應該是這樣,應該大 家都知道才對」、「(所以這些登記的負責人都知道,在稅 捐上他們有負責繳納稅捐的義務?)是沒錯」、「(為何陳 慧珍不擔任負責人,而由其他這些來路不明的人擔任負責人 ?)我所知道,有時候可能是陳慧珍自己信用不好,有這個 原因,就是說她可能本身要跟銀行往來,自己信用不好,就 請她親人來擔任負責人」、「(你的意思是說,陳慧珍本身 有債信不良的情況下,無法登記為負責人,是否如此?)不 是,是說以後她公司要跟銀行往來就比較不方便,而且她覺 得她有比較欠銀行錢,銀行可能會追討她的債權」、「(你 有無替三合公司、加齡公司領取發票?)在台中的時候應該 是有」、「(你領取發票的時候交給誰?)一般我們都是送 到他們公司,有時他們自己過來拿」、「(有無給你簽認單 據?)有」、「(有無跟陳慧珍確認?)其實我都照他們的 意思來做,如果他們要過來拿的話,她一定有交代說以後都 是由誰來負責,我們就是依照她的意思做處理」、「(陳慧 珍跟你說都是以她的意思為主,是這個意思?)是沒錯」、 「(你有無負責替她申報營業稅過程的文件?)有」、「(



你幫三合公司等三家公司相關的記帳、是報稅事宜,全部都 是跟陳汝依聯繫?)其實陳汝依都有交代說以後就找小姐, 陳汝依有交代說我們以後找會計小姐聯絡就可以了」、「( 陳汝依是叫你去找他們公司會計小姐拿發票,或是要報稅的 紀錄?)是」、「(你是否知道陳汝依跟三合公司、加齡公 司是何關係?)剛開始都是找陳汝依,我的感覺就是說,剛 開始都是陳汝依在負責」、「(你那時認為陳汝依是公司的 實際負責人?)都是陳汝依在經手」、「(請提示本院卷二 第105頁三合公司請領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這是否你幫三 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去國稅局請領購買統一發票的申請 書?提示並告以要旨)是」、「(上面是寫104年11月,但 是你剛剛說你104年1月就開始接三合公司的記帳事務,之前 你有無替三合公司申購空白統一發票?)我們記帳跟購買發 票都是連帶的,有記帳就是有幫它買發票」、「(請你去購 買發票,也是陳汝依即陳慧珍請你去買發票的?)是這樣沒 錯」、「(你剛剛說你們記帳的業務,是包括記帳以及購買 發票?)是」、「(主要是陳慧珍即陳汝依委託你的?)對 」、「(你先前說,在三合公司變更公司負責人的時候你也 有幫忙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之後,那些大小章、發票章你 都是交給誰?)有的客戶放在我們這邊,有的客戶再拿回去 」、「(三合公司是放在你這邊,還是由他們自己,例如陳 慧珍拿回去?)因為過那麼久了,可能客戶會比較清楚一點 」等語(本院卷第213至223頁),並有康健良提出之說明書 及付款簽收簿、領取發票簽收記錄(國稅局卷一第422至427 頁)在卷可稽。
3.證人即被告陳慧珍於審理時證稱:「(妳是否擔任三合公司 、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你 們這個公司是在做什麼?)三合公司是做產品銷售、多層次 傳銷,加齡公司有一個醫美診所」、「(你說從104年的時 候,這三家公司的營運狀況就很不好,如何會認識陳岳鴻? )在104年的8、9月份,陳岳鴻是我一個阿姨介紹的朋友, 陳岳鴻後來來公司,陳岳鴻說他可以處理一些醫療上的問題 ,跟假如有一些債務,不是債務,就是說資金上的調度」、 「(妳雖然是擔任實際負責人,為何登記負責人都是別人? 為什麼原因妳不擔任登記負責人?)因為我之前的一些信用 上的問題,就是銀行債信的問題,所以我沒有擔任負責人, 因為那時本來想說要買儀器的話,可能需要銀行貸款之類的 ,但是之前我全部都是用現金去購買」、「你是否有委託康 健良,替你們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事項,以及申購發票?) 對,但我要說的是,104 年11月之後的,其實這些人我都不



認識,我完全都不認識,我只認識羅美蘭陳世覺,其他我 都不認識,後面怎麼變更我完全都不知道,我請康健良來診 所的時候,我就跟康健良說什麼時候可能要換負責人,因為 公司可能沒有辦法再繼續,陳岳鴻說他要接手,陳岳鴻是說 他要買下這公司,可是陳岳鴻就已經欠我錢,陳岳鴻也沒有 錢給我,後來我說那我就把公司結束掉,因為我也沒有辦法 再經營下去,應該是說,我的醫美診所還是在做,只是我把 公司結束掉,所以這些發票,我之前的發票我沒有去逃漏稅 ,我也沒有開不實的發票,我完全沒有,剛才我們三合公司 的吳佳芸說電腦開發票,那個說實在我也不會用,我完全都 不會用那種東西」、「(為何妳之前都要自稱叫陳汝依?) 是算命的老師說用這個名字會賺錢」、「(妳是在庭被告陳 世覺的乾姐姐?)對」、「(當時為何要拜託陳世覺掛名當 三合公司的負責人?)我跟陳世覺說,因為我自己信用也不 好,當時我的未婚夫本身是一個上櫃公司的老闆,他也不要 出面,他認為可以請家人,我們自己親人比較親來幫忙」、 「(所以事實上陳世覺只是掛名的公司負責人,妳才是實際 公司的營運負責人?)對」、「(你們有無賣書給宏隆科技 ?)沒有」、「(陳世覺在擔任掛名三合公司人頭負責人的 這段期間,陳世覺有無參與公司的經營?)沒有,陳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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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斯曼妮毛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濟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基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