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吳碧珠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玉茹
原 告 黃源鏜
黃志成
被 告 陳國政
中航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邱秀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476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 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中航交通有限公司及刑事部分之被告陳國政 因前揭案由欄所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碧珠、黃玉 茹、黃源鏜、黃志成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 中被告陳國政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476 號判決有罪,而被告中航交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 被告,然本件原告等既係主張被告中航交通有限公司應負民 法第185條第1項、188條第1項規定之共同侵權及僱用人責任 ,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中航 交通有限公司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