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30號
TCDM,105,附民,630,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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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0號
原   告 潘龍貿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玡郿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黃冠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19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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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潘龍貿易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