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號
PHDV,109,補,5,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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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謝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夏○水是繼承誰的遺產(那個人的法律地位稱為「被
  繼承人」)?是否為夏○性?還是另有別人?請查明後,以
  正確的被繼承人姓名,來完整表示本件訴之聲明。
二、承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原
  告應補正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
  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建物課稅資料。
四、原告所起訴之被告夏許○蕊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死亡,有夏
  許玉蕊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夏許○蕊既於起訴前死亡,欠缺
  當事人能力,自無法列為被告,應以繼受其死亡後權利之全
  體繼受人為被告,並請提出夏許○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似乎贅載非公同共有人之夏○
  為被告,請說明為何把夏○賜列為本件被告,或撤回贅列夏
  萬賜為被告部分之訴。
六、呈上二點,請重新檢視及計算各個被告之正確應繼分和遺產
  之分割方法,並提出書狀記載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原告應記載對於遺產之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
  )。
七、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上述補正事項,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按最終
  確定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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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