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謝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夏○水是繼承誰的遺產(那個人的法律地位稱為「被
繼承人」)?是否為夏○性?還是另有別人?請查明後,以
正確的被繼承人姓名,來完整表示本件訴之聲明。
二、承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原
告應補正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
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建物課稅資料。
四、原告所起訴之被告夏許○蕊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死亡,有夏
許玉蕊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夏許○蕊既於起訴前死亡,欠缺
當事人能力,自無法列為被告,應以繼受其死亡後權利之全
體繼受人為被告,並請提出夏許○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似乎贅載非公同共有人之夏○賜
為被告,請說明為何把夏○賜列為本件被告,或撤回贅列夏
萬賜為被告部分之訴。
六、呈上二點,請重新檢視及計算各個被告之正確應繼分和遺產
之分割方法,並提出書狀記載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原告應記載對於遺產之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
)。
七、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上述補正事項,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按最終
確定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