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2號
CTDV,109,除,1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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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峰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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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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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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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興工程行林峰慶│高雄市仁武│00727-11-0759490│9,600元 │108年9月7日 │FA5124334 │
│ │林峰慶 │ │區農會信用│ │ │ │ │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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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