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葉東和
被 告 黃李雅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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