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玲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騰當舖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
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