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收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號
CTDV,109,補,82,202002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慧美即崇祐護理之家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
  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者而言。本件原告對被告陳家築提起返還代墊款訴訟,
  未表明訴訟標的,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77,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補正主張之法律關係及請求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前開期間補正最新營業登記公示資料,陳明為獨
  資或合夥組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