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慧美即崇祐護理之家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
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者而言。本件原告對被告陳家築提起返還代墊款訴訟,
未表明訴訟標的,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77,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補正主張之法律關係及請求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前開期間補正最新營業登記公示資料,陳明為獨
資或合夥組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