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蘇信哲
張文睿
張蕙芳
蕭雯鴻
姚聖峰
林奕仁
潘宏輝
楊秋賢
莊于輝
林俊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68,6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惟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業績獎金1,068,659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即7,729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4元(計算式:
11,593元-7,729 元=3,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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