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號
CTDV,109,補,70,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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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蘇信哲 
      張文睿 
      張蕙芳 
      蕭雯鴻 
      姚聖峰 
      林奕仁 
      潘宏輝 
      楊秋賢 
      莊于輝 
      林俊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68,6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惟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業績獎金1,068,659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即7,729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4元(計算式:
11,593元-7,729 元=3,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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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