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號
CTDV,109,補,60,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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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許靖芳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瑞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9,05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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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