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號
CTDV,109,補,106,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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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徐漢  
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順里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
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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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