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 方偉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保發
、賴玉枝、蔡賴沛宸、涂賴保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68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4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