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號
CTDV,109,補,103,202002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 方偉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保發
  、賴玉枝蔡賴沛宸涂賴保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68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4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