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凱慧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修 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 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函文等件為 證,堪信為真,且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內容,屬重要之管理 方法,依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變更後之章程內容,仍 屬基於公益之目的範疇內,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件: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