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19號
CTDV,109,司票,119,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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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威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是否有誤?(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本
  票不一)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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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