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志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柳志強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光段352 地號
土地及其上378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不續約通知函(貴公司僅提出回執,未提出通知函,無法認
定該回執送達之文件為何)
三、相對人柳志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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