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仁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佳宸(原名:蔡月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按
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台端提出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8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抵押物非
蔡佳宸(原名:蔡月華)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
載,應予更正)
二、請確認附表所載之建號是否有誤?(附表所載之建號與謄本
不一)
三、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80建號建物之信託專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