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涂秀金
代 理 人 吳辛保
代 理 人 林盈志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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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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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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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銓城螺絲股│燁昌科技│玉山商業銀│435034426 │13,982元 │109年1月6日 │DA7424368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黃祺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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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