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優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佰瑞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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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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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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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柏程科技企│優洛克科技│臺灣新光商│0365-30-100681-1│28,445元│109年2月10日│EA0634142 │
│ │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業銀行左營│ │ │ │ │
│ │ │ │華夏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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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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