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優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佰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附表所載之帳號有無錯誤(附表所載
之帳號為0315-30-100681-1,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365
」-30-100681-1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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