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6號
CTDV,109,司促,996,2020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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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呂仲軒 

法定代理人 張莉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呂俊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
  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參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肆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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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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