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9號
CTDV,109,司促,489,2020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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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李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請求信用卡債權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轉
  呆日前一年帳單明細,原債權人已計算至民國95年9 月17日
  止之利息、逾期違約金,合計56,676元,惟依債權人債權讓
  與證明書,原債權人僅受讓54,259元,另消費款餘額為49,0
  0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之利息,與帳單明細、債 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用卡須知第一條不符,應予駁回。請 求現金卡債權部分,依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所載,選擇計息方 式為988 方案,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六條約定,988 方案 第1 項,當日借款餘額150,001 元(含)以上,適用利率為 9.88﹪,另依帳單所載,最末筆明細為代墊費84元,惟債權 人未提出該費用之請求依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㈡所示金 額及利息,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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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