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62號
CTDV,109,司促,2662,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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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王凱聖 
債 務 人 新歐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周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參佰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參拾玖萬伍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拾陸萬肆
  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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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歐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