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7號
CTDV,109,司促,2627,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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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孟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帳務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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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