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孟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帳務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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