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
債 權 人 鄭淑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瀝蓁(原名:張馨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張瀝蓁(原
名:張馨予)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死亡,則債務人張瀝蓁(
原名:張馨予)已無當事人能力,如欲以楊雪貞律師為債務人
,請更正債務人為『楊雪貞律師即張瀝蓁(原名:張馨予)之
遺產管理人』)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率為何?及自109年2月20日
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