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6號
CTDV,109,司促,2626,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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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
 
債 權 人 鄭淑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瀝蓁(原名:張馨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張瀝蓁(原
  名:張馨予)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死亡,則債務人張瀝蓁(
  原名:張馨予)已無當事人能力,如欲以楊雪貞律師為債務人
  ,請更正債務人為『楊雪貞律師即張瀝蓁(原名:張馨予)之
  遺產管理人』)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率為何?及自109年2月20日
  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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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