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6號
CTDV,109,司促,2496,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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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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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