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李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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