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薛寶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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