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史德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史德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141,064元正未給
付,其中37,772元為消費款;99,692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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