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9號
CTDV,109,司促,2199,202002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燕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