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5號
CTDV,109,司促,2155,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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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怡君 

債 務 人 劉翰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怡君前於民國99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劉
  翰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筆,共計新臺幣232,04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怡君自民國108年10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2,762元及自民國108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翰璋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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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