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38號
CTDV,109,司促,2138,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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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田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憲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東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會提出本金異動記錄卡所載,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收回
金額新臺幣(下同)13,926元,放款餘額為3,554,150 元,則①
貴會請求3,595,847 元計算利息之依據,②如3,595,847 元包含
迄108 年11月29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則自民國108 年4 月21日
起算利息及自108 年5 月21日起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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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