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暟軒(原名:張志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書送達債務人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