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73號
CTDV,109,司促,207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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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暟軒(原名:張志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催告書送達債務人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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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