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洪中義
債 務 人 蔡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