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友君即顏福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岱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福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顏福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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