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楊宋麗卿即楊吉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宋麗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吉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參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
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
拾伍元,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吉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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