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2號
CTDV,109,司促,1892,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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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楊宋麗卿即楊吉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宋麗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吉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參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
  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
  拾伍元,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吉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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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