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38號
CTDV,109,司促,1838,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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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翁守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
  臺幣陸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8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
  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
  8 月4 日起至95年8 月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 年2 月3 日止累計840,416 元未給付,其中24
  7,972 元為本金;592,44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3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分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 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2 月3 日止累計799,516 元未給付,( 其中213,500 元為本金 ,586,016 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9 年02月03日止累計2,167,537 元未給付,其中613, 727 元為消費款;1,553,369 元為循環利息;441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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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