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永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壹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
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 年01月30日止累計996,120 元未給付,( 其
中267,715 元為本金,728,405 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9 年01月30日止累計196,201 元正未給付,其中 55,055元為消費款;137,546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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