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 權 人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銘洋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銘洋工程行為獨資,
請更正債務人為『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並提出銘洋工程
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