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債 權 人 陳東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梁青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第三人梁青波積欠其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第三人梁青波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選任債務 人楊雪貞律師為第三人梁清波為遺產管理人,惟債權人僅提 出第三人梁振民承認第三人梁青波與債權人間債務之證明書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9 年2 月6 日送達債 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