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3號
CTDV,109,司促,1473,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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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債 權 人 陳東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梁青波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證明書係第三人所載,且該第
三人非原債務人梁青波之遺產繼承人,無承認此債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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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